索引号
11511123008774596C/2022-01145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营山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08-22

营山县人民政府2022年森林防火禁火令

时间:2022-08-23 | 来源: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森林火灾发生,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四川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发布高森林火险橙色预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

从本禁火令发布之日起至2022831日止。

二、禁火区域

全县所有森林、林地(国有林区)及其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规定

在禁火期和禁火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严禁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及宣传警示标志。进入禁火区的车辆和个人,要自觉接受防火登记、检查,上交火源。

(二)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实施烧荒炼山、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爆破、焊接、吸烟、野炊、燃烧篝火、烧烤食物、点烛、烧香、烧纸、点放孔明灯、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行为和其他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三)因防治病虫鼠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提交用火申请,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的前提下组织实施。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林区,需有监护人陪同,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责任,严禁被监护人携带火源单独进入禁火区。

(五)森林、林地(国有林区)的管护(经营)单位和个人,承担管护(经营)范围内的森林、林地(国有林区)防火责任。

四、压紧压实工作责任

(一)各乡镇(街道)和县级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禁火宣传教育,增强干部群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森林火灾的预防、避险和自救能力。

(二)禁火期内,各乡镇(街道)和县级相关部门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做好应急抢险物资准备和调度,各类扑救队伍要做好扑火应急准备。

(三)各乡镇(街道)或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接到报警后,要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和保护重要设施的安全,并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响应,采取有效的措施有序开展扑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

五、加大检查执法力度

(一)各乡镇(街道)和县级相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全方位、拉网式森林火灾隐患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督促整改到位。

(二)凡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08178362119


营山县人民政府        

2022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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