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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23008774596C/2023-00026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营山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03-13

营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3-13 | 来源: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2236号)和《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南府发〔20234号)精神,结合营山实际,现就我县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全面调查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本次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为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治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助力营山大力实施“四大行动”,建设“三力营山”,全面开创川渝合作示范县建设新局面,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范围、内容及时序安排

(一)普查对象。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普查范围。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四)普查时序安排。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12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普查分三个阶段实施:普查准备阶段(2023年底前),组建普查机构,落实人员、经费、措施和责任,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开展投入产出电子台账记账、单位清查、综合试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两员”选聘培训、宣传动员等工作,做好数据处理能力建设和物资保障等工作;普查登记及数据处理阶段(2024年底前),开展普查数据登记、数据审核验收、数据质量抽查、数据评估发布和总结表彰等工作;普查资料开发阶段(2026年底前),开展普查年度国民经济核算、分析研究、资料编辑等工作。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共同参与、分工协作”的原则,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扎实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县政府成立营山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设立营山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基本单位清理专项工作组(见附件2),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普查基本单位清查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县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立足职能、各负其责。涉及普查目标管理考核、督察督办等方面的事项,由县委目标办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和机关、事业单位财务支出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县统计局、县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市场监管局和县税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委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民政局和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方面的事项,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事项,由县委政法委负责和协调。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管行业就要管统计、管统计就要管数据质量”要求,明确普查机构或工作专班,研究解决本行业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强化跟踪督促指导、重大问题落实反馈。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县发改局负责和协调;涉及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由县商务经信局、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和协调;涉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县商务经信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建筑业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县住建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房地产业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县房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县水务局、营山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教育、体育、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县教科体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卫生和社会工作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文化娱乐业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县文广旅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方面的普查事项,由县委编办、县民政局、县人社局负责和协调。银行、证券、保险、铁路等单独组织实施普查的部门,要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和上级部门部署,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民族宗教、国资、通信管理等部门和烟草、电力等单位及有关方面,要及时准确将本部门掌握的普查有关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参与普查相关工作。

(三)压实属地责任。各乡镇(街道)要切实扛起主体责任,设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四)组建普查队伍。普查机构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聘工作,由各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县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聘用普查工作人员,并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也可从统计、商务经信、住建、房管、交通运输、教科体、卫生健康、民政、文广旅、编办等部门抽调符合条件的普查工作人员,各相关单位要加强要素保障,保证抽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各乡镇(街道)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实际和工作需要,优先聘用“网格员”、村(社)干部为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及时足额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全面使用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普查员要达到一定文化程度,能够熟练进行计算机、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的基本操作,准确理解调查内容、正确填报调查表;普查指导员要熟悉当地情况,能够协助普查员顺利开展入户调查工作,指导普查员调查填报相关业务。

(五)加大保障力度。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和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劳动报酬,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执行。县财政局要根据普查对象数量、工作难易程度和本地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县乡两级普查经费总量,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在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二)保证数据质量。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配合国家统计督察,适时开展普查工作和数据质量巡查、核查、抽查和统计执法检查。

(三)创新普查方式。建立税务、电力、市场监管、金融、统计等部门数据共享机制,搭建共享平台,实现部门行政记录广泛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组织开展线上线下业务培训,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按照普查工作总体部署,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内容和要求,报道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例,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注重成果应用。要积极创新开发机制、拓展应用领域、搭建应用平台,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经济社会地理信息系统,做好普查报告、公报发布、年鉴编印、课题研究等工作,充分发挥经济普查在党政科学决策、部门行政管理、发展规划编制中的重要基础作用。

(六)强化督查考核。将经济普查工作纳入对乡镇(街道)、县级部门相应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压实工作责任,加强督查督办,按规定进行考核和通报。县政府要与乡镇(街道)签订经济普查目标责任书,整合部门力量,强化对普查各阶段主要工作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对高质量完成经济普查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相关规定予以表扬。

附件:1.营山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营山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基本单位清理专项工作组组成人员名单

营山县人民政府     

20233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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