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城镇排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2-02-16 18:50 | 来源:营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经县委十四届第十一次常委会议和县政府第一百七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2月15日印发了《营山县城镇排水管理办法》,决定对城镇排水加强管理,规范排水行为,确保城镇公共排水、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

《办法》明确了排水设施范围,排水设施是指用于雨水或者污水收集的管道、沟渠、泵站(房)、雨水口、检查井等附属设施,起调蓄等功能的水塘、河道和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

《办法》规定实行城市排水许可制度,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洗车、洗浴、汽修、畜禽屠宰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必须向城镇排水许可部门申请城镇排水许可,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应当提出延续申请。

  《办法》要求涉及新(改、扩)建排水设施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城市排水设施专项规划,坚持雨水、污水分流和污水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将排水设施纳入开发建设计划。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点排水户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其他排水户每年不少于一次的要求,对排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同时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排水监测机构定期对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保障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对违反《办法》规定,未经排水许可排放污水、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等违法行为,排水执法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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