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解读
农村饮水安全事关农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有效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和管理能力,保障农村饮水安全,2022年5月24日,经县政府同意,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营山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对《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我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中共营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县级部门(单位)、乡镇(街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通知》(营委编发〔2019〕 149号)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四章,即总则、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分技术标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相关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责任,共十九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要求、乡镇及以下水源地基本情况。
第二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分技术标准,主要规定了营山县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设置要求,包括河流型、湖库型和地下水型水源地。
第三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对地表水水源地保护区、地下水水源地保护区管理提出了要求,明确了各类型水源地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的活动。
第四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责任,明确了有关部门、各乡镇、供水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要求制定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开展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调查评估、做好应急保障措施、明确治理责任、开展水质监测等。明确了《办法》的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三、《办法》的主要特点
《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完善全县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机制,保障农村地区饮水安全,整体上体现了以下特点:
(一)适用范围明确。本《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为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并且划定了水源保护区的具体范围,为我县农村地区集中式水源地保护提供了制度上的依据,填补了制度空白,进一步保障了农村人口饮水安全。
(二)职责分工明确。明确规定了县政府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供水单位的职责,责任划分清楚,避免了推诿扯皮的现象发生。
(三)禁止行为明确。本《办法》中八条、九条、十条、十一条明确禁止了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禁止性条款皆有上位法依据,既能有效保护饮用水水源,又不存在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
四、《办法》的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从2022年6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五、政策咨询服务信息
解读机关: 南充市营山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农村与自然生态股
政策咨询电话: 0817-505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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