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幸福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解读

时间:2022-05-25 19:38 | 来源:南充市营山生态环境局

县城饮水安全事关县城内居住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有效保护县城饮用水水源,加强县城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和管理能力,保障县城饮水安全,2022524日,经县政府同意,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营山县幸福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对《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我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中共营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县级部门(单位)、乡镇(街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通知》(营委编发〔2019〕 149号)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即总则、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分技术标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相关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责任,共二十二条。

第一章 总则,主要明确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要求、乡镇及以下水源地基本情况。

第二章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分技术标准,主要规定了营山县幸福水库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设置要求。

第三章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相关规定,明确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的活动。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责任,明确了有关部门、各乡镇、供水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要求制定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开展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调查评估、做好应急保障措施、明确治理责任、开展水质监测等。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事故处置责任,明确了有关部门、各乡镇、供水单位的应急处理职责,启动县城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处理。明确了《办法》的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三、《办法》的主要特点

《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完善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机制,保障县城居民饮水安全,整体上体现了以下特点:

(一)适用范围明确。本《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为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并且划定了水源保护区的具体范围,为县城地区集中式水源地保护提供了制度上的依据,填补了制度空白,进一步保障了县城居民饮水安全。

(二)职责分工明确。明确规定了县政府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供水单位的职责,责任划分清楚,避免了推诿扯皮的现象发生。

(三)禁止行为明确。本《办法》中四条、五条、六条明确禁止了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禁止性条款皆有上位法依据,既能有效保护饮用水水源,又不存在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

四、《办法》的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2022年6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五、政策咨询服务信息

  解读机关: 南充市营山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 农村与自然生态股

  政策咨询电话:0817-505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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