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2-06-03 18:29 | 来源:营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资金(以下简称应急周转金)的管理使用,有效防范化解因欠薪引起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办发〔201663号)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实际,经中共营山县委第十四届第31次常委会会议、营山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出台了《营山县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通过暂行办法,明确应急周转资金的额度标准、使用范围、支付数额、启动和追偿的程序、允许核销的情形,减少发生群体性事件,并在发生事件后能及时进行处置,避免激化事态,造成不良影响。

(一)应急周转金的定义

应急周转金是指为了解决因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而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临时基本生活费或者返乡路途费等的应急资金。

(二)应急周转金的主体和额度

1.应急周转金以总额300万元标准设立,县财政局纳入预算;

2.应急周转金作为特殊用途的专项资金,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劳动监察大队设立专户,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应急周转金的使用范围

1.因用人单位法人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隐藏、逃逸等,导致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一时难以支付,造成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

2.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现有资产足以偿付拖欠农民工工资但短时间内资产难以变现,致使农民工资被拖欠部分难以支付而影响社会稳定的

3.企业进入破产、解散、被撤销清算程序,且现有资产足以偿付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部分,但一时难以变现,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施工单位无支付能力,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或极端事件的;

5.经批准的其他因欠薪需要应急垫付费用的情形。

)明确单次垫付数额

应急周转金垫付比例不超过所欠工资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生活费或返乡路途费按每人不高于1000元的标准垫付。如有特殊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可适度提高应急周转金垫付额度。

)应急周转金启动程序

   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营山县欠薪应急周转金垫付申请审批表》,项目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组织发放,垫付资金直接转入农民工银行账户。

急周转金偿还及追偿程序

应急周转金垫付后,用人单位必须在6个月内返还,如有特殊情况,经申请同意最长可延长12个月。使用应急周转金到期后,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追缴。逾期未返还的,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向法院起诉。如用人单位欠薪逃匿且有执行财产的,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向法院提出起诉。因企业破产,垫付的应急周转金作为拖欠农民工资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顺序清偿。

)应急周转金允许核销情形及核销程序

垫付应急周转金到达偿还期后,因用人单位主体不存在或其他原因造成垫付资金无法收回或无法全额收回的,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填写《营山县欠薪应急周转金垫付核销审批表》,提交核销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材料,逐级审批,核销额度控制在财政预算安排的应急周转金额度内。   

(八)应急周转金管理

1.应急周转金作为垫付资金,日常会计核算作为暂付款处理,不直接列支,垫付后难以收回的经批准核销后列报支出

2.应急周转金作为专项资金,年终结算后结转下年使用,列入专用资金分专账明细核算,如结余不足专项资金总额标准的60%时,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批后,由财政预算安排补足

3.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应急周转金的监管,配合接受纪委监委、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营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0817-8221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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