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县天然水域禁捕的通告政策解读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
4、《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
5、《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2020年全省禁渔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二、主要内容
《通告》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流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指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划定我县禁捕范围、禁捕时间等。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禁捕范围
1、常年禁渔水域:消水河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消水镇门坎石电站至黄渡镇黄渡大桥段),常年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
2、十年禁渔水域:除消水河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营山县境内天然河流,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暂定实行10年禁捕。
(二)禁捕时间:从2021年1月1日0:00起实施
(三)法律责任:严禁在禁捕水域内从事一切非法捕捞行为。未经有关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捕水域以任何形式捕捞任何水生生物,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本通告解读机关:营山县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刘念 联系电话:0817-8365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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