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山县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2-01-22 11:35 | 来源:营山县公安局

一、起草背景

根据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通报的历史数据,我县已连续三年在春节期间出现中度以上污染天气,特别是2021年春节除夕、大年初一两天因烟花爆竹燃放导致空气质量“重度污染”持续7小时,“严重污染”持续8小时,自动空气站显示重要指标PM2.5小时峰值达到854微克/立方米、PM10达到710微克/立方米,数据爆表并全省通报批评。2022年我县春节、元宵节期间空气质量如再出现重度污染,将被直接追责问责。为贯彻落实省政府主要领导关于重点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工作要求,切实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实现空气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差”的目标,特制定本《通告》。

二、起草依据和过程

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建议的函》(川环委办[2021]24号)、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监管的紧急通知(川应急函[2021]341)、营山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工作的提示函(营环委办[2021]208号);《南充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办文通知(B[2021]203-297)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禁售工作的通知》(南环委办[2021]34号)、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办文通知B[2021]203-297;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布点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安办[2021]74号)、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文通知(B[2021]2-944号)、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办文通知(B[2021]203-294);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禁放区内禁售烟花爆竹工作方案》的通知(2021年12月6日)和《营山县2021--2022年度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营山县公安局牵头起草了《营山县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按照禁放区内禁止零售烟花爆竹的要求,2021年12月23日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县公安局、行政审批局、生态环境局、市监局、总工会、团县委、红十字会、工商联、东升镇、回龙镇、望龙湖镇和部分群众代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2022年1月8日、1月11日营山县公安局先后在营山县公安局微信公众号、营山县人民政府官网发布《营山县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分别公告7日,广泛征求意见。微信公众号共收到4条意见并接到2个电话,营山县人民政府官网无意见建议回复和电话意见建议,内容概括起来均为春节传统节日要求燃放烟花爆竹。后我局对大家“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国传统习俗,禁放不能搞一刀切”、“不宜过度扩大禁燃禁放范围”、“赞同营山县2021—2022年烟花爆竹零售布点规划方案”等意见予以采纳并对《营山县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将“东升镇全域”修改为“东升镇原济川乡行政管辖区域”,将“回龙镇全域”修改为“回龙镇原丰产乡行政管辖区域”。一方面积极回应民众燃放烟花爆竹传统习俗的需求,一方面按照禁放区域逐步扩大,零售网点逐步退出的要求,将县城建成区及周边一定范围纳入禁燃禁放区域,既满足了春节期间市民回乡过年燃放烟花爆竹的传统习俗,又保证了我县重点区域大气质量持续向好。

三、主要内容

(一)禁止燃放区域和场所

1、一环路以内全部区域。

2、一环路以外禁止燃放区域:

①朗池街道办、城南街道办一环路以外所有行政管辖区域。

②东升镇原济川乡行政管辖区域、回龙镇原丰产乡行政管辖区域、渌井镇全域 、县经济开发区全域。

③新店镇法堂社区、罗宽村全域。

④望龙湖镇连山村、双木村全域。

⑤文物保护单位。

⑥铁路线路、高速公路、输变电、通信、输油(气)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⑦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

⑧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⑨医疗、学校、幼儿园、养(敬)老院、福利院等机构及其周围100米范围内。

⑩山林、风景区等重点防火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二)法律责任: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要求,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三)禁止燃放时间:以上区域全年禁止燃放。

四、举报电话:广大居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积极举报非法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综合行政执法局8087800、县应急管理局8221323。

五、施行日期: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1日。

营山县公安局 

202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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