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23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政策解读
为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适应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消防监督管理,督促社会单位尤其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我县对2023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了调整,下发了《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3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从近年来的火灾事故原因分析来看,暴露出一些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问题,对某些单位存在失控漏管现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确定有利于划分火灾危险性,将火灾危险性较高的单位重点监管,确保县域重点防火安全,切实形成消防工作合力,提升全社会公共安全水平。
二、起草过程
为精准区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非重点单位,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之规定,通过前期对我县企事业单位进行调研摸排和企事业单位自主申报,对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审核确定,最终草拟出我县2023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并报送县应急管理局,由县应急管理局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最终审议通过并颁布。
三、法律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四川省消防安全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知》(川办函〔2012〕214号)等法律法规,按照属地管辖与分级管辖相结合的原则,我县专门印发《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3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通知》。
四、制定特点
《通知》的最大特点,是实现消防安全责任的“回归”,落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照“依法自我管理、消防责任自负"的原则,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做好教育培训、检查巡查、值班值宿、设施保养、器材管理、应急演练、档案建设、微型消防站建设等工作。
附件: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营山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3年5月11日
附件:
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科学、准确界定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特制定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以及设置于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二)客房数在50间以上,以及设置于地下、半地下客房数在20间以上或者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宾馆(旅馆、饭店、培训中心等)。
(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体育场(馆)、会堂。
(四)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网吧,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茶坊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二)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三)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小学学校,学生住宿床位在200张以上的其他学校。
(四)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一)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二)县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
(二)县级以上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一)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二)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二)博物馆、档案馆。
(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一)大型发电厂(站)、500kv及以上变电站。
(二)县级以上电网经营企业、承担电力调度功能的供电单位;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一)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二)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三)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四)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经营商店。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企业总员工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同一时间段车间内员工数在3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一)国家和省级科研单位。
(二)仪器设备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食、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一)高层公共建筑。
(二)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三)国家储备粮库、总储备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四)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花库。
(五)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六)总储存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七)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和场所
(一)10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2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
(二)车位总数在300辆汽车以上的停车库、修车库。
(三)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不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
(四)省级以上的司法部门的直属监狱和劳教单位。
(五)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在2亿元以上的电子、机械、冶金、煤炭、医药、烟草、航天、造纸等工业企业。
(六)交易厅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交易所。
(七)支行级以上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八)国家级、省级旅游风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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