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有效打击非法猎捕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我县需要划定禁猎区、规定禁猎期对我县陆生野生动物进行保护。
二、政策制定依据
本通告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所有条款符合国家、四川省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管理规范,具备合法的法律效力与执法依据,可全面指导辖区野生动物禁猎管护及执法工作。
三、核心条款详细解读
(一)禁猎区域:局部区域外全面禁猎
本次划定禁猎范围为26个乡镇外加绥安街道、朗池街道和城南街道营山河及其支流的河道管理范围线内、白塔公园、西月湖公园等城市公园内、白塔公园、西月湖公园等城市公园内。
(二)禁猎期限:分区域阶段性禁猎
营山县实行禁猎区内全年禁猎,禁猎区外的其他区域每年3月1日至7月31日为禁猎期。
(三)禁猎对象:全覆盖三类陆生野生动物
禁猎保护对象包含三类陆生野生动物,覆盖辖区所有受法律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具体为:一是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二是列入四川省重点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三是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只要属于上述范畴,无论体型、价值、常见与否,均严禁私自猎捕。
(四)全面明确禁止猎捕工具与方式
为全方位杜绝非法猎捕行为,通告明确双重禁止要求,覆盖各类捕猎场景:
1、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严禁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捕(粘)鸟网、地枪、排铳、军(警)用武器、气枪、自制猎枪、农药、麻醉药、无人机、热成像仪及其配套使用的“利刃”“重力物”等各类危害人畜安全、伤害野生动物的专用捕猎工具及装置。
2、禁止使用的猎捕方法:禁止采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机动车追赶、兽(鸟)鸣或高频声波诱引、食物诱引、猛禽猎捕、猎狗追(围)猎、陷阱、捡蛋、捞卵、掏(淹)巢等方法捕猎,同时杜绝其他一切隐蔽性、危害性猎捕手段。
(五)特殊猎捕行为:严格审批、规范管控
野生动物禁猎并非绝对一刀切,针对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等公益、专项特殊需求,允许依法依规猎捕,但必须严格履行分级报批手续,严禁私自捕猎。具体审批权限划分清晰:
1、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依法申请特许猎捕证;
2、猎捕“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四川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应当依法取得狩猎证。
同时,所有获批猎捕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执行,作业完成后需主动向发证主管部门备案,全程接受监管。
四、法律责任和举报渠道
自通告实施之日起,凡在营山县禁猎区、禁猎期内,未经审批私自猎捕保护类野生动物,使用违禁工具、违禁方式捕猎的单位及个人,辖区执法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其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从严惩处野生动物资源破坏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非法猎捕、伤害野生动物,违规使用捕猎工具、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等违法行为,均可向营山县公安局或营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举报,举报电话:0817-110、0817-8362119。相关部门将对举报信息核实处置,严厉打击各类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
五、政策实施意义
本次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政策的落地实施,能够系统性保护营山县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有效修复区域野生动物栖息地,改善生物生存环境,丰富区域生物多样性。同时能够规范辖区野生动物管护秩序,震慑非法捕猎违法行为,提升全民野生动物保护意识,持续夯实区域生态保护基础,助力生态营山建设,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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