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11123008774596C/2024-00031
公文种类
发布机构
营山县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2024-07-16
发布日期
2024-07-16

营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营山县2024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时间:2024-07-16 | 来源:营山县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将征收营山县2024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面积及现状

拟征收营山县朗池街道狮子村1组、芙蓉村6组、新生社区1、3、7组,绥安街道书院桥社区6组,东升镇济川社区1、2、3、5组部分集体土地共计181.563亩,其中,农用地153.039亩,其他土地28.524亩,具体征地位置及面积以实地勘测定界面积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用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营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营山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营府发〔2023〕16号)执行,此次征地范围内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38200元/亩,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减半计算。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规定执行。

四、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地涉及人员安置103人(具体安置人数以实际算账为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相关规定予以安置。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30日,期满后将由营山县土地统征储备中心、朗池街道、绥安街道、东升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朗池街道、绥安街道、东升镇人民政府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登记。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书面形式向营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的,视为同意本方案。


营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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