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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山县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时间:2019-10-12 | 来源:县政府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确保政府网站安全、高效运行,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的功能和作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营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和直属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网站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网站是各级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进行政务公开、办事服务、政民互动、对外宣传等的官方平台。

    第四条 政府网站遵循“统筹规划、协同共建、资源共享”的建设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管理原则,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安全和便民。

 

    第二章  网站建设

    第五条 按照“一级政府一个门户网站、一个部门一个子网站”的要求,统一技术标准,分级建立政府网站群,逐步把部门网站整合到门户网站的统一平台,推进政府网站资源共享。

    第六条 县政府网站应当按照统一的政府网站群技术规范和标准,改造门户网站,推进本行政区域政府网站聚合。

    第七条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通过同级门户网站建立二级网站,原则上不独立建立网站。确需独立建站的,须经同级政府网站主管部门同意,遵照统一的政府网站群技术规范和标准,以相应技术方式对接门户网站,确保数据直接交换和信息共享。

    第八条 政府网站的风格设计应当美观大方、简洁庄重,栏目设置应当分类准确、重点突出,页面布局应当科学合理、层级清晰,便于公众使用。

    (一)政府网站应当在首页显著位置标注本行政机关的合法名称,并根据需要设计标志图案。

    (二)政府网站的默认语言版本为中文简体。

    (三)部门网站要在首页醒目位置链接本级门户网站,并与本机关业务相关的其他政府网站和公益事业网站建立链接。

    第九条 政府网站使用域名须符合《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英文域名以“.gov.cn”结尾。

    (一)门户网站的英文域名为xxx.gov.com,xxx为行政区域法定名称或简称的拼音缩写。

    (二)政府网站实名和域名应当及时通过相关机构进行注册认证,依法予以保护,防止被他人所盗用。

    第十条 政府网站应当具备网上办事服务、信息公开、政民互动、文件检索、帮助导航和对外宣传等基本功能,并结合自身职责的需要,合理增加其他内容和功能。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

    第十一条 政府网站信息公开遵循“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和“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政府网站应当允许公众免费查阅和下载信息。

    第十二条 政府网站应当公开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

    (一)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二)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三条 门户网站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确定本级人民政府主动公开的具体信息内容,重点发布下列信息:

    (一)本地概况概览、投资指南及相关信息;

    (二)政府机构及职责、办事指南、领导简介和分工等情况;

    (三)重要政务信息,包括重要文件、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领导活动、重点工作实施进展和统计信息等;

    (四)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以及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执行情况;

    (五)财政预决算报告及执行和行政经费、“三公”经费支出,以及政府基金、专项资金、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招标及实施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依据;

    (七)行政审批事项的流程、依据、条件、期限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分配使用情况;

    (九)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食品安全、价格和收费、招投标等的执法检查情况;

    (十一)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批及实施情况,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十二)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十三)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十四)与群众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信息,以及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十四条 部门网站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根据本机关职责范围确定主动公开的具体信息内容,重点发布下列信息:

    (一)机构职能及岗位人员、联系方式、履行职责等情况;

    (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涉及公众利益的其他文件;

    (三)各类办事指南和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表格下载、政策解答,以及其他面向公众服务的信息;

    (四)本机关行政权力事项及透明运行情况;

    (五)各类政务动态、公告、通告、公示、便民告示和其他向新闻媒体披露的政务信息;

    (六)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应当提高信息内容保障能力和水平,及时更新和充实网站的信息内容。

    第十六条 政府网站应当建立信息采编、审核和发布制度,坚持“先审后发、一事一审”,确保信息准确、真实、安全。

    政府网站发布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发布权威信息予以澄清。

 

    第四章  网上办事服务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结合实际,建立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完善网上办事服务内容体系,拓展在线服务事项,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网上办事服务和信息服务应用。

    第十八条 门户网站应当按照“一点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反馈”和“前台一块受理、后台协同办理”的模式,完善办事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建立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提供“一站式”服务入口,为公众提供可靠、便捷的网上办事服务。

    第十九条 门户网站应当按照用户对象和应用主题分类,重点整合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就业、住房、交通、证件办理、企业开办、资质认证、婚育、经营纳税、公用事业等服务信息资源,为公众提供覆盖办事全流程的个性化信息服务。

    第二十条 部门网站应当做好本部门职权范围内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整合及上网工作,通过本级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公布办事指南,提供表格下载和业务咨询,实现在线申请受理、状态查询和结果反馈。

    第二十一条 电子政务部门应当加快建设数据交换平台,推进跨地区、跨部门网上预审、在线咨询和办理、网上监察和评议。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梳理行政权力事项,逐步建立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平台,建设网上电子监察系统,促进行政权力依法、公开、规范、高效运行。

 

    第五章  在线政民互动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利用政府网站搭建政民互动平台,面向群众提供互动交流服务,倾听群众诉求、掌握社情民意。

    第二十四条 门户网站应当逐步建立完善领导信箱、咨询投诉等互动渠道,积极拓展新的网络问政形态,聚合政务微博、手机短信和部门网站的互动功能,建立公众参与互动的“一站式”服务平台。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部门对公众通过政府网站提交的涉及本部门职责的咨询、意见、建议和投诉,应当以适当方式予以回复,并在政府网站公开其回复时间、内容及受理办理情况。

    对公众通过政府网站提交的涉及本部门职责的咨询、意见、建议和投诉,能当即回复的,随即回复;不能当即回复的,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调查核实,承诺办结时限,限时办结。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就重大决策和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通过本级门户网站开展开放式决策和在线调查,并及时公开公众参与决策和调查的结果及反馈情况。

 

    第六章  运行维护

    第二十七条 政府网站应当实时监控、检查其运行状况,定期升级系统版本、更新软件产品,确保网站能正常访问、提供的服务能正常使用,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网站故障。

    第二十八条 政府网站应当建立健全值班制度,保障网站全天候正常运行。

    第二十九条 政府网站不得从事商业活动,不得与商业机构联合建网。

    第三十条 政府网站应当根据电子政务发展和公众需求,实时进行调整或改版。

 

    第七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一条 政府网站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保障工作,形成多层次、完备的安全责任体系,确保网站安全可靠运行。

    第三十二条 政府网站的安全产品应当具备公安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和国家安全测评认证中心颁发的《国家信息安全认证产品型号证书》。

    第三十三条 政府网站应当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实时监控、定期测评和检查系统安全,完善政府数据备份功能,加强对网络攻击、病毒入侵、内容篡改、系统故障等风险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排除安全漏洞,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第八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县政府网站管理绩效评估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建设和管理政府网站的,由政府网站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下列行为,行政机关须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依法追究责任,消除不良影响:

    (一)擅自借用行政机关的名义开设网站的;

    (二)盗用行政机关的名称进行冠名或注册实名网址的;

    (三)借用政府网站的名义从事非政府信息服务活动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级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保障。

    第三十八条 面向基层服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网站建设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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