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11123008774596C/2024-0000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营山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1-01

营山县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防火命令

时间:2024-01-01 | 来源: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防火命令》《南充市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防火命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2024年全县森林防火期为11日至531日,其中21日至5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可以延长森林防火期和高火险期,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南充市人民政府和南充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备案。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林地及距离森林、林地边缘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县城区除外)。其中太蓬乡所辖区域内所有森林、林地及距离森林、林地边缘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和全县高速公路、铁路、高压输电线路、重要通信线路沿线有林地边缘50米范围内区域(县城区除外)为高火险区。

三、适时发布禁火令。发布森林火险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县人民政府可以适时发布禁火令,明确禁火时间、禁火区域和禁火措施,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必要时,县人民政府可以对高火险区实施封禁管理,除封禁区域内居民和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

四、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驱兽、电猫狩猎、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烧荒、烧地边、烧田埂、烧秸杆、烧灰积肥、烧垃圾、户外露营用火及其他野外用火;

(二)农林牧生产、焚烧疫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作业、民俗活动等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和采取防“跑火”等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组织实施。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征求南充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经省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三)按规定在林区要道及国有林场林区、各类涉林自然保护地、旅游景区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并设置森林防火警示牌、预警信息提示牌和“防火码”,配备火源探测器。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开展实名和扫码登记,接受防火宣传及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火车、机动车等司乘人员严禁在森林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

凡违反以上规定和县人民政府禁火令的,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烧纸、吸烟等违规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优化完善源头治理、风险管控的工作体系,突出森林公园、城市面山、林村结合部等重点区域,全覆盖、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台账和责任清单,实行闭环整改、销号整治,切实消除火灾风险。对森林防火区内的城镇、道路、村庄(住户)、学校、医院、养老院、寺庙、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站库、工厂、仓库、矿山、电站、施工工地、行人休息驿站、景区旅游步道、祭祀点、公墓等重点地段、重点目标和重要设施,以及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铁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和通信线路设施等,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应当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治理树线隐患,清除沿途、周边和下方的枯枝落叶、杂草等可燃物,加强电力、通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检查,定期组织看守巡护,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

六、实施分区分级精准管控。各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要根据本地本单位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划分森林防火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和职责任务,实行网格化管理。落实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和巡山护林制度,加强森林火险预测预报预警,严格落实火险预警逐级“叫应”机制和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措施。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有林保护管理单位加强防火检查和巡山护林,守住山、看住人、管住火。

七、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优化完善科学合理、支撑有力的保障体系,持续加大防灭火投入。森林防火期内,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加强火情监测和“以水灭火”体系建设,保持防灭火设施和装备完好有效,备足应急救援物资,补充蓄满消防用水。各类扑火队伍要常态化开展实战训练演练,做好扑火准备,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前置扑火力量、装备和物资,靠前驻防、带装巡护。一旦出现火情,按规定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并上报火情信息,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保护重要设施,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

八、强化宣传教育。全县各级各部门(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和行业特点,创新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具有当地特色、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确保森林防灭火宣教活动更加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特别要利用森林防灭火宣传月、3·30”警示日和“开学第一课”等系列宣传活动,广泛开展森林防灭火警示教育,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共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九、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全县各级要优化完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体系,全面执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结合林长制落实“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要落细属地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个人)主体责任;实行县领导包乡镇(街道)、乡镇(街道)领导包村(社区)、村(社区)干部包户、护林员包山,推广村(居)民防火协作共管机制,切实把防灭火责任和任务落实到最小工作单元。林区毗邻地区、单位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全县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加强督导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和问题,要采用向有关地方和责任单位发整改通知书、警示函和约谈督办等形式,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县公安、自然资源规划(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对发生的森林火灾,要按规定及时查清原因、评估损失和分清责任,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十一、建立有奖举报机制。建立健全森林防火隐患有奖举报机制,对森林火灾隐患举报线索核查属实的举报人进行奖励,鼓励社会群众全员参与森林防灭火隐患排查。重点林区、森林经营单位和景区可根据各自情况,细化森林火灾隐患举报制度,设立专门人员跟踪核查举报线索,严惩重罚林区违规违法行为。通过全面参与隐患排查举报,从源头减少火种火患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率,预防和减少人为因素引发森林火灾发生,提高群防群治能力,形成对违法违规用火行为的高压管控态势。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2119

营山县人民政府

2024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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